北京市丰台区自行车运动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会费的收缴和使用,保障北京市丰台区自行车运动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北京市丰台区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的规定与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北京市丰台区自行车运动协会是由自行车爱好者常卫东、常瑄芮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丰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工作的主要经济来源,按期缴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三、会费的使用范围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北京市丰台区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四、会费的财务管理
1、协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准确、完整、真实、合法,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2、协会收取会费一律统一使用北京市民政局发放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
3、协会会费由理事会批准同意成立的财务管理小组负责收取和管理,日常办公开支1000元以下,由办公室申报会长审批;1000元至10000元由会长与副会长(至少两位以上)共同签名同意后报会长审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协会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财务收支与年度预算情况,接受监事会的审查。
五、会费收取标准
协会会费按年收取,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
- 普通个人会员300元/年;
- 协会理事2000元/年;
- 协会副会长5000元/年。
- 团体会员(20人以内)5000元/年。
- 团体会员(20人以上50人以内)10000元/年。
-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丰台区自行车运动协会秘书处。
- 本办法经北京市丰台区自行车运动协会2015年1月16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5年1月16日起施行。
北京市丰台区自行车运动协会
2015年1月16日